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苑奇文 2025-01-06 科技与未来 23 次浏览 0个评论

  1月6日金融一线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非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 3 月、4 月、5 月末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名义本金算术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名义本金)高于 600 亿元,且不符合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其收取保证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纳入同一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机构之间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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